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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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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07-24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35条明确: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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