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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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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11-16

对建设用地供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有具体政策和规定,但有的已发生调整变化,需要更新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在供地方面,有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有的正在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01.住宅用地


现行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同时规定,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列入现行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包括:别墅类房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


此前的“三严”要求:城镇住宅项目用地应当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对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及容积率的限制要求。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和独栋独院的新建高档商品住宅,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


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对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与房地产限购、限价等相关政策调整联动,以适应和满足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

此次提出取消对城市郊区容积率不得低于1.0限制,允许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以超过144平方米,是一个重大政策调整,但对“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要正确理解,必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最近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需要提醒的是:对虽然不占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政策仍然是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对其他未明确调整的限制和禁止供地的内容,应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还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02.弹性出让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早在2013年,原深圳前海合作区就提出“弹性”供给模式,近来年,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比如:2022年5月1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

2022年11月1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对弹性供应政策统一明确了“规则”。

长期租赁

地: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权能: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地价: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先租后让

地: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权能: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地价: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弹性年期出让

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整宗土地可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

权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期届满,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地价: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03.“标准地”出让

“标准地”最初是由浙江省德清县在2017年开展试点,浙江省以省级标准在全省推广,目前不少地方都在推行“标准地”出让。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区域评估和普查。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区域评估、普查成果,确定规划条件和控制指标并纳入供地方案,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

一是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就是在一定区域,比如开发区或园区,由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先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二是制订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订工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以及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三是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是明确履约承诺要求。“标准地”出让后,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是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实行“标准地”出让,企业拍得土地后,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开工建设,可以防止一些企业出现“多圈少建、圈而慢建甚至圈而不建”等现象,有效解决土地粗放利用问题,也能避免出现新的“毛地”出让,实现“净地”出让,对企业和政府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当然,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需要多部门联动,不是自然资源部门一家能独立完成的,而且批后监管尤为重要,为此,多年前,上海就提出对项目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04.带方案供应

“带方案供应”(也叫“带项目供应”)即土地出让前,政府将城市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等相关条件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落实相关的条件和要求。(推荐阅读:什么是"带方案供应"土地?
这就相当于,政府在供地的时候,地上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已经明确了。
也有观点认为,有人提出“带方案”出让违规,不符合公开招拍挂的有关规定,其实是没有搞清楚“带方案”与“带条件“的区别。带条件招标针对的是投标主体、是企业、是人,是对投标人设条件,容易引起招标书为某个投标主体量身定做条件、力保某个企业中标、排斥其他人投标的质疑,容易被质疑违规。带方案招标针对的是项目,带方案的方案是项目方案,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谁能按这个方案的要求、以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完成项目谁中标,目的是达到项目建设最优、公共利益最佳和公共资金节约。
该文件到期后,2023年4月26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的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继续坚持了这一政策规定,提出: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以及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提出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
2023年5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
显然,自然资源部对“带方案供应”持谨慎态度,只限定在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口子开得比较小,不如广东步子迈得大。

有观点认为,“带方案供应”,是对现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的一种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地方招商引资中普遍遇到的“招来的”与“挂出去”难题,把过去在公开出让中的“装模作样”变成“阳光交易”。



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提出: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05.混合用地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


2022年9月22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06.边角地和零星地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提出: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规定:探索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住宅除外)。


07.边角地和零星地

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出台了“点状供地”具体政策措施。(推荐阅读:点状供地是怎么回事?


08.集体建设用地

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列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可以出让、出租等。(推荐阅读: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前有哪些法律政策规定?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二是非试点地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推荐阅读:1.一文说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那些事儿  2.集体建设用地咋入股?咋联营? 3.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南(附示范文本)


09.交地即交证

交地即交证,目前在各地正在得到全面推广。

2023年5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提出: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2022年7月13日,河北省七部门联合印发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10.二级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2019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各地也都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推荐阅读:土地二级市场的“八个宽松”与“四个严格”

预告登记转让,即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目前,大多数省份都提出可以预告登记转让。推荐阅读:未完成25%投资额的土地,到底能不能转让?

11.盘活存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16年11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该文件对如何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分类分阶段处置的具体政策。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多项新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解决方案。(推荐阅读:国企:“二调”之前的违法用地,可补办手续


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建设用地供应提出不少新的政策。比如。提出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主要负责人谈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12.盘活存量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提出:

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可实行组合供应。将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底价、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利用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等,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资产配置合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管。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优化地下空间使用权配置政策。实施“地下”换“地上”,推进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促进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功能的协调。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地下空间管控区域,综合考虑安全、生态、城市运行等因素,统筹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网和地下空间使用。细化供应方式和流程,探索完善地价支持政策,按照向下递减的原则收缴土地价款。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增加公共利益地下空间的,或向下开发利用难度加大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空间激励规则。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推荐阅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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